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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目录

  前言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现状与“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进展

  (一)既有民用建筑与建筑能耗情况

  (二)“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成果

  (三)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与世界城市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主要差距

  二、“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能源需求和节能潜力

  (一)2015年的民用建筑量增长预测

  (二)2015年的建筑能耗需求预测

  (三)2015年的建筑节能潜力

  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

  (二)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六)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八)重点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

  (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

  (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

  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广绿色建筑等领域全面推进,为完成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明显改善了群众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成为我市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建设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而奋斗。建设领域承担着历史重任和光荣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北京市有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节能减排的发展规划,依据北京市房屋普查和建筑能耗统计资料,在对“十一五”时期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果、经验、差距和国内外建筑节能新技术发展趋势等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北京市2015年以前建筑节能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能耗现状与“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进展

  (一)既有民用建筑与建筑能耗情况

  1、既有民用建筑状况

  截止到2009年底,我市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为6059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7325万平方米,占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的61.6%;公共建筑23266万平方米,占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的38.4%(其中大型公共建筑8210万平方米,占城镇公共建筑的35.3%);农村民用建筑总面积为2.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为2.2亿平方米,约占农村民用建筑的80%。

  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状况

  2009年全市燃气供暖面积(含燃气壁挂炉)占全市总供暖面积的43.5%,平均单位面积采暖能耗为13.24千克标准煤;燃煤集中供暖面积占全市总供暖面积的31%,平均单位面积采暖能耗为21千克标准煤;城市热力集中供暖面积占全市总供暖面积的23%,平均单位面积采暖能耗为15.62千克标准煤;全市平均单位面积采暖能耗约为16.49千克标准煤,全市建筑采暖总能耗为999万吨标准煤。

  2009年城镇居民生活用电98.3亿kWh,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26.3kWh。城镇公共建筑耗电197.05亿kWh,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84.7kWh。其中大型公共建筑中,办公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124kWh,宾馆饭店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134kWh,商业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240kWh;中小型公共建筑中,办公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77.18kWh,宾馆饭店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91.36kWh,商业类公共建筑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用电72.19kWh。

  2009年全市城镇民用建筑总能耗1945.6万吨标准煤,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6570.34万吨标准煤的29.6%。

  (二)“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成果

  1、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

  2009年全市集中供暖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为16.49千克标准煤,比“十一五”末的20.77千克标准煤降低了20.6%,提前和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采暖能耗降低17%的目标。其中燃煤集中供暖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降低了16%,城市热力供暖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降低了37.5%,燃气供暖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降低了8.4%。“十一五”期间的各项节能措施在“十一五”期末形成了每年节约396万吨标准煤和减排二氧化碳990万吨的能力。北京市从1988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累计实现的节能能力达到每年602万吨标准煤。

  2、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

  ——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十一五”期间新建居住建筑7985万平方米,全部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累计建成节能居住建筑27695.3万平方米;其中按节能30%设计标准建造的居住建筑6500万平方米,按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造的居住建筑12500万平方米,按节能65%的设计标准建造的居住建筑8695万平方米,节能居住建筑占全部居住建筑的74.2%。“十一五”期间新建公共建筑5738.69万平方米,全部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累计建成节能民用建筑33433.99万平方米,节能民用建筑占现有全部民用建筑总量的55.18%。

  ——绿色建筑示范由点向面发展。19个项目获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美国LEED绿色建筑认证,14个项目被批准为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示范工程的项目,总面积161.84万平方米。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和海淀北部新区等重要功能区启动了绿色建筑园区的试点示范。

  ——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十一五”期间出台了推进住宅产业化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面积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了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了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住宅产业化联盟和本市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组织了60多万平方米住宅产业化试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年计划对1500户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实施改造的农户将获得8500元至11000元的政策性资金奖励。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日前联合颁布《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确定了今年农村住宅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办法》规定,凡在自愿基础上实施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工程的北京市农民,均可享受政策性资金奖励。农户个人只需承担40%的改造费用,其余60%由政府通过定额奖励的方式予以补贴,每户住房(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的正房)可享受8500-11000元的保温改造奖励。具体的奖励将分阶段拨付,工程签订改造协议后奖励80%,工程验收后奖励其余的20%。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申报节能保温改造的农民住宅必须满足常年有人居住、符合村庄规划、10年内无翻建计划等条件。

 ——既有建筑与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1386.54万平方米,普通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515.33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的低成本节能改造825万平方米;完成166座供热锅炉房节能改造,涉及供热面积5670万平方米,完成498个小区的老旧供热管网改造。

  ——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效果明显。到2009年底累计组织农民新建抗震节能住宅9789户,对既有农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18546户。较之传统住宅,新建和节能改造后的农民住宅冬季室内温度提高了6-8℃,新建节能抗震住宅一个采暖期平均每户耗煤量减少2吨,既有农民住宅节能改造一个采暖期平均每户耗煤量减少1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广。到2009年底,累计采用浅层地能和热泵技术采暖的新建城镇民用建筑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采暖的民用建筑30万平方米,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集热器500万平方米。建成600余座农村太阳能公共浴室,解决了京郊20万农民冬季洗浴问题。

  ——初步建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体系。到2009年底,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了65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58栋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数据远传装置的安装;初步建立了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和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部分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的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收到明显的节能成效。

  ——推进施工过程节能减排。发布实施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全市建筑工程项目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努力降低和减少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推广使用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

  3、进一步强化推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

  ——加快建筑节能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十一五”期间,我市实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调控的监督检查制度、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制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制度、房屋销售过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建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节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督执法,加强了对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质量的监督执法;出台了对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补助政策、对农民新建抗震节能型住宅与既有住宅节能改造的资金补助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资金补助政策以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补助政策;在22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91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开展了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试点。

  ——加大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数据远传监测技术、气候补偿烟气热回收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太阳能辅助采暖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浅层地能与污水源热泵建筑供热技术在我市规模化推广;承重保温复合混凝土砌块、木塑模板墙板和再生混凝土骨料及制品等建筑材料在我市工程中成功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向进一步保证建筑节能需求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方向发展;断桥铝合金、玻璃钢的节能门窗的性能进一步提高;住宅产业化综合技术研究取得成果,启动了规模化的工程示范。

  (三)当前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节能市场推进机制尚未形成,低碳和绿色建筑消费理念尚未被普遍认同

  我市集中供热建筑尚未全面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公共建筑与供热企业也尚未实行能耗定额与能耗级差价格,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的消费理念还没有被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大部分新建建筑只停留在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的水平。部分新建公共建筑追求造型新颖特异和豪华装修,制冷、照明能耗高。建筑物使用人和运行管理人员行为节能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2009年城镇公共建筑的面积比2004年增加了46.6%,总耗电量增加了一倍,单位面积耗电量增加了37%。市民在住房消费中对建筑节能的关注程度不够,企事业单位对节能技术、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的知识了解不多,还没有形成合力推进建筑节能的氛围。“十一五”时期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绝大部分是财政负担改造费用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学校和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和所管理的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

  2、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手段不适应建筑节能的需要

  我市大部分民用建筑未配备供热计量装置,预缴费用的IC卡式燃气、电计量表的实际能耗数据不能及时上传汇总,不能准确掌握各类、各栋建筑物的实际采暖、制冷、照明能耗水平,也不能准确掌握热源、管网的热效率状况,不利于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供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影响建筑能耗统计和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质量。

  3、建筑节能市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新建建筑施工过程仍然有执行建筑节能施工与验收规范不严格的现象。部分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合格率偏低,采购交易中存在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建设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调控制度的实施尚未全部落实。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与世界城市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主要差距

  1、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方面的差距

  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外墙传热系数限值为0.6-0.45W/(㎡·K),外窗的传热系数为2.8W/(㎡·K),相当于国际领先国家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

  2、在推进建筑节能的法律与经济政策方面的差距

  欧美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国际化大城市,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和经济促进政策,涵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使用过程节能运行、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评估认证等各个领域,经济促进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奖励、税收等各种方式。我市的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在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管理、绿色建筑评估认证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不具体,缺乏激励促进政策。

  3、在推进建筑节能的产业支撑与软实力方面的差距

  欧美发达国家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物围护结构材料和技术、可再生能源设备与建筑应用技术、建筑节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等方面技术先进,建筑节能咨询检测认证机构和与之相应的评估认证标准体系完善,市场投融资体系发达,不仅支撑本国的建筑节能发展,而且形成覆盖国际市场的高端产业,多项绿色建筑认证标准成为国际通用标准。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的产业支撑不足。对研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的引导支持力度不足,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对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的支撑力度不足。投融资机制的形成滞后,建筑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节能的推进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能源需求和节能潜力

  (一)2015年的民用建筑量增长预测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按照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进一步完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功能,加快高端产业的发展,加快郊区城镇化进程。预测到2015年全市城镇住宅面积将达到5.2亿平方米,城镇公共建筑面积将达到3.2亿平方米。城镇民用建筑总量将达到8.4亿平方米,比2009年增加40%。

  农村建筑面积将相应减少。2015年全市农村建筑面积预计为2.3亿平方米,其中农民住宅面积预计为1.2亿平方米。

  (二)2015年的建筑能耗需求预测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城镇建筑耗电增长趋势明显,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耗电增长趋势突出;农村的建筑能耗水平也在提高。

  根据2009年我市建筑能耗水平和对“十二五”期间民用建筑面积与人口增长的预测,2015年全市城镇建筑采暖能耗需求为1657万吨标准煤,城镇建筑用电折合1365万吨标准煤。两项合计,2015年城镇建筑能耗总需求量为3022万吨标准煤。预计2015年北京市能源消费总需求量约9000万吨标准煤,城镇建筑能耗将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33.6%。

  “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民生活持续改善。预测到2015年,全市农村地区传统建筑的耗能需求643万吨标准煤,其中采暖能耗需求为525万吨标准煤,用电需求39.44亿kWh。

  (三)2015年建筑节能潜力

  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方面的潜力

  我市如果在“十二五”期间在国内率先实施第四步节能75%的设计标准,每平方米建筑的年采暖能耗可以再降低2.65千克。按10000万平方米建筑计算,每年可以多形成节约采暖能耗26.5万吨标准煤的能力。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的潜力

  2010年底我市还有未经改造的城镇非节能居住建筑7124万平方米、公共建筑7465万平方米。对既有非节能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每平方米每年可以节约采暖能耗10.1千克标准煤。全市1.5亿平方米城镇既有非节能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后,每年约可以减少采暖能耗146万吨标准煤。每户农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后每年可以节约采暖能耗1.2吨标准煤,全市100万户农民住宅全部进行节能改造后每年可以节约采暖能耗120万吨标准煤。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潜力

  “十一五”期间,我市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建筑应用达到了同期竣工建筑面积的18.2%。如果提高到同期竣工建筑面积的47%(居住建筑的66%、公共建筑的12%)每年可以实现39.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

  4、人的行为节能方面的潜力

  通过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宣传教育调动建筑物使用人和运行管理人员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在公共建筑耗电方面实现节能12%,按照2009年全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耗电水平可以实现97.0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

  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建设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宜居城市、健康城市为方向,着力建设创新驱动、市场拉动、政策推动的建筑节能发展格局,大力发展低碳建筑和绿色建筑,提高建筑用能系统与用能设备效率,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进一步强化政策调控,完善市场推进机制,推进建筑能耗计量与统计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降低能源与其他资源的消耗,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健康、快速、持续与和谐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创新驱动、市场拉动、政策推动并举

  加快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体系、材料部品、施工技术、智能管理、宏观政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程试点、示范推广,提高我市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筑节能理念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创新,以技术进步和新产业的形成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

  增强政策调控力度,建立建筑能耗计量收费和消费者付费、超定额高价付费的利益机制,促进行为节能。释放对节能建筑、节能型用能系统和设备、可再生能源、节能运行管理技术的市场需求,调动建筑投资人、使用人、管理者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拉动建筑节能材料、技术产业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地方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经济政策体系。继续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建筑节能发展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完成建筑节能指标和任务的绩效考核。

  2、区县统筹、部门促进相结合

  建筑节能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原则。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无论产权单位隶属,统一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力争使老旧小区的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管网更新、电线入地、绿色照明、景观治理等改造项目同步实施,聚集资金,减少重复扰民。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任务指标全部下达给各区县,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站在实现本地区绿色发展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高度,动员全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和市国土局等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标准和保障促进政策。教育、卫生、旅游、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

  3、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与加强节能运行管理相结合

  进一步修订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系统的控温计量功能、供热热源和管网的效率,充分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降低建筑物的设计能耗水平,强制推广建筑遮阳制品和太阳能光热系统。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完善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能耗计量、监测的技术手段,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动态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管理制度,促进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加强节能运行管理。

  4、推进重点专项工作与规范市场相结合

  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农民抗震节能农民住宅建设、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等重要专项工作列入市或区县政府实事工程和有关折子工程,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按时、按量、按要求完成。

  加强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淘汰落后的材料、产品和建筑用能技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加强对公共建筑、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标准体系、政策调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创新驱动、市场拉动和政策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农村建筑节能、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绿色建筑等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总体工作和大部分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建筑采用的主要材料、施工技术和集中供热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技术集成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镇、农村既有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重达到或接近世界城市水平。

  2、主要目标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造,2012年城镇新建居住建筑率先执行节能75%的设计标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热源和管网热效率指标达到世界同等气候条件地区先进水平。

  ——组织6000万平方米既有非节能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组织1.5亿平方米节能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组织城区涉及6000万平方米供热建筑面积的63座单台蒸吨20t/h以上的燃煤锅炉房改用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到2015年,全市城镇集中供热建筑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和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比2009年降低12%。

  ——结合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农村社区和“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工作。组织不少于20万户的新建抗震节能农民住宅或既有农民住宅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新增浅层地能或污水源热泵采暖的民用建筑1800万平方米,新增使用太阳能生活热水的民用建筑面积1.1亿平方米(集热器面积550万平方米),新增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采暖的民用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4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4万千瓦发电能力)。2015年前全市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面积达到建筑面积总量的8%。

  ——2015年当年建设的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十二五”时期累计新建绿色建筑35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向绿色园区扩展,重要功能性园区建成绿色低碳园区,园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到2015年产业化建造方式的住宅达到当年开工建筑面积30%以上。

  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底可以降低城镇建筑能耗599.13万吨标准煤,占全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的40%。城镇建筑能耗控制在2425万吨以下,比2009年增长24.6%,占全市总能耗比重控制在28.5%左右,比“十一五”期末下降1.1%。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与级差电价制度,充分发挥人的行为节能作用,争取到2015年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量620万吨标准煤的预期性目标,占全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的41%。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新建民用建筑执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设计标准

  “十二五”期间,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统一建设的农民住宅全部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鼓励农民分散建设的居住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从2012年起,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耗热量与采暖能耗指标达到节能75%的水平,外门窗传热系数、热源和管网热效率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强制推广建筑遮阳制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节能照明系统,降低和控制居住建筑的电耗。2015年前,修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立照明、空调系统电耗设计指标,严格控制热源和管网热效率指标和普通公共建筑的外门窗传热系数指标。

  (二)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

  1、组织试点示范工程

  在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海淀北部新区、CBD东扩、门头沟生态城、首钢产业置换厂区等组织绿色建筑园区的试点示范。“十二五”期间,凡列入区域规划的商务、会议、科技园区等重要功能性园区,均应进行绿色低碳园区试点示范,园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时期新建绿色建筑达到3500万平米,各区县均应完成一定数量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2011年的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规模达到100万平方米,“十二五”时期累计示范面积超过1500万平方米。

  2、加快重点应用技术研究

  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重点应用技术攻关,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业化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钢结构(包括轻型钢结构)等符合产业化住宅标准、节约资源效果明显的结构体系,重点发展保温结构复合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部品和整体厨卫,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隔声、日照、通风等物理性能,改善墙体屋面防水性能,提升设备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住宅标准化、部品预制化、施工装配化、运输专业化、全程链接化,实现部品生产与施工过程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3、建立强制推进与激励推进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推进力度。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一般应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绿色建筑标准,其增量成本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重要功能性园区和示范区由其管理主体在土地招拍挂中强制执行绿色建筑和其他低碳、生态等指标体系,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在土地招拍挂中确定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取得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由市财政负担绿色建筑认证的测试、评审等费用。

  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管。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在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中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项目施工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组建专家团队,对绿色建筑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认证等服务,协助建设方完成绿色建筑的建造和标识的认证。在项目运行阶段,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控制指标、垃圾处理等与运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4、培育产业集团,完善市场准入

  调整产业布局,按市场发展需求配置资源,建立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部品生产基地。鼓励和支持建设开发、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住宅产业化联合体,在2015年前培育4至5家联合体或大型住宅产业集团。在房山、大兴、通州、顺义、昌平等区县的规划工业用地安排建设新型建材产业园区,集中一批工艺装备先进、体现循环经济原则、环境保护水平高的建筑节能材料与住宅产业化部品生产线,形成我市新型建筑材料科研生产基地。

  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评估和产业化住宅规划设计、部品生产的地方标准体系。发挥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范围的结构安全性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对于在产业化住宅工程项目中使用效果良好的材料部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予以推介。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强化区县政府统筹和企事业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

  我市有实施节能设计标准以前建成、尚未实施节能改造的普通公共建筑7465万平方米(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产权)、居住建筑7124万平方米。其中80%以上的非节能居住建筑是各企事业单位的自管住宅,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管住宅占绝大部分。“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完成60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约为非节能既有建筑总量的39%,其中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00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行区县政府统筹原则。中央财政、市财政的补助奖励资金全部下拨到区县财政。各区县要相应加大财力投入,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公共建筑和自管住宅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向所属区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组织自管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时,负责征询住户的节能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节能改造资金、委托方案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招标、办理改造项目审批、委托监理、组织验收等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督促考核。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既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达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要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温控系统的改造。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要达到本市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屋面、外门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指标。供热计量温控系统的改造要满足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

  3、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扩建要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既有非节能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施抗震加固和改建、扩建时,以及公共建筑重新装饰装修时,要一并实施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统一计划立项,统一设计施工。

  提倡对居住小区进行建筑节能、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的综合改造。

  4、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投资保障机制和融资平台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除公共机构外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可以采用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融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政策。研究和出台利用碳交易、信托、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基金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融资平台。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除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列支外,由市财政和区县承担改造费用。区县承担部分可以通过区县政府、产权单位和住户等多种出资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多种组织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倡由供热企业在进行热源、管网节能改造的同时,出资并组织实施所供热范围内的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倡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包小区的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及供热运行,承包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与节能管理。供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收益。

  (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

  进行组织供热资源整合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改造后的燃煤锅炉热效率达到75%,燃气锅炉热效率达到92%,一次热力网热输送效率达到95%,二次热力网热输送效率达到85%。

  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从2010年起,新建建筑及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2011年底前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2012年底前完成既有普通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十二五”期间,符合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制订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低保户等困难群体采暖费救助办法、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检定费用负担办法等配套政策,妥善解决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顺利进行。

  制订供热计量的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热计量技术。利用供热计量改革的机遇,强化我市建筑能耗的计量、监测、统计工作。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

  “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监测平台的功能,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对所监测的单体建筑、同类建筑的动态能耗数据分析,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监测对象反馈诊断信息,指导和督促监测对象采取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措施。

  不断提高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质量,尽快建立可计量、可统计、可考核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加大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力度。对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加强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2、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加强能耗管理

  鼓励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商务园区等具有能源统一供应管理功能的公共建筑群,建立能源分类、分项计量监测和智能化节能运行管理平台,对所属各单位、各楼栋的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监测和远程调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投资建立的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加强指导,使各单位监管平台的综合信息上传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

  3、推广高效节能设备和节能运行管理技术

  起草公共建筑电气系统、空调制冷系统、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技术规程,推广使用能效比高、安全可靠的用能设备,推广包括能耗计量、节能运行、消防、安保各项功能的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管理技术和低成本节能改造技术。

  (六)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1、通过试点示范和新型村镇建设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依靠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继续组织新建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与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发挥试点示范户、试点示范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发农村建筑节能适宜技术,优先对户门、外窗、阳光廊进行节能改造,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设备。

  结合新农村社区和新民居建设,规模化地推进建筑节能。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执行本市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质量监督。

  2、完善农村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服务体系

  实施新材料、新技术下乡工程,组织建筑设计机构、建筑材料生产经销企业、施工单位与农民进行供求对接,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使用粘土砖。鼓励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建立农村抗震节能住宅设计、施工和材料配送服务中心,在各区县设立连锁配送服务站,逐步形成农村房屋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服务体系,保证农村建筑的节能效果。

  3、在农村建筑中探索推广产业化建造生产方式

  研究推广加气混凝土自承重结构体系和轻钢轻板结构体系(如木塑板、太空板、木丝板、薄板钢骨等),探索、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产业化建造生产方式。提高设计水平和工艺水平,发展半成品、半工业化建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房屋整体质量,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消耗和环境污染。

  4、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

  加强以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和技术服务为中心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建立面向农村居民及农村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新材料、新技术推广机制。

  (七)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除有景观特殊要求的地区外,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中,按与建筑物同步投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销售、同步纳入物业管理的原则,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新建或者通过改造在别墅、农民住宅、村镇公共建筑等小体量低层建筑,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解决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的部分用能需求。

  根据资源条件推广热泵系统建筑应用。根据我市浅层低温能资源领域分区控制方案,在适宜发展浅层低温能建筑应用的地区,鼓励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通过改造使用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并优先发展地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解决采暖、制冷和生活热水的部分用能需求。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积极推进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积极推进利用热泵系统使用电厂余热供热。

  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降低太阳能光电上网转换或蓄电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实现太阳能光电设备的稳定运行。

  2、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积极组织申报和实施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示范,充分利用国家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加快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

  利用我市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在宾馆饭店、写字楼、污水处理厂、体育场馆等公用、商业设施,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2万千瓦光伏屋顶工程”;在中小学推行太阳能热水、太阳能灯、小型并网光伏发电、太阳能科普教室的“阳光校园工程”;在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推行“光能热水工程”;在农村推行设施农业、农民住宅、农村浴室使用太阳能的“阳光惠农工程”;在有条件的公园推行“园林阳光夜景工程”。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指导和跟踪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

  (八)重点工程

  1、35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工程和1500万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示范工程。

  2、6000万平方米城镇居住建筑和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3、20万户农民新建抗震节能型住宅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工程。

  4、2275座供热锅炉房、4682公里供热管网、覆盖1498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节能改造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1、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订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绿色建筑、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等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在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农村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加大标准贯彻力度

  根据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基本原则,修订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率先使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的耗能指标达到节能75%的水平,使新建普通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达到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编制出版有关的通用设计图集,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供支持。修订有关的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制订《北京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订和修订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为北京市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

  编制北京市农村住宅节能、抗震等方面的设计标准、施工规程和分区域房屋设计参考图集,对建筑结构、抗震性能、保温隔热性能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的应用技术条件提出基本要求。

  制订和修订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公共建筑分类计量技术规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节能监测与评审标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规程、集中供热系统能耗定额标准、集中供热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为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推进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能耗测评工作,对工程项目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

  1、完善激励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市场推进机制

  加快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推进居民供暖“暗补改明补”;加快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实行能耗超定额加价或级差电价,促进建筑物使用人行为节能,释放对节能建筑、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能运行智能化技术以及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制订和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2、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资金保障机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项目的推广。

  ——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开辟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化融资与组织模式在资金、贷款、收费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

  1、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保证各个环节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清退出本市建设市场。对新建的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组织能效测评,保证达到立项审批和设计的节能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总结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创造的建筑节能专业主监人制度等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变更节能设计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农村新建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体系。

  2、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监管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设备、制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销售、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将违法者清退出本市建筑市场。

  加大推广新材料和淘汰落后产品的力度。发布和修订《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目录》和《北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快调整建筑节能市场产品结构的步伐。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材料采购单位备案和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备案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的认证工作。

  3、加强对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

  完善节能运行规范。制订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能耗定额、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规程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

  强化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技术基础。建立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等节能长效机制。

  建立和加强建筑节能的行政监察体系。本市公共机构、公共建筑、供热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加强定期巡查,加强对所管理范围内建筑节能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4、强化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机构能力与诚信信息记录平台,促进建筑节能检测、认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建筑节能检测、认证行业自律机制。严厉查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领域的弄虚作假、商业贿赂行为,取缔违法检测、认证机构。

  5、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财政性资金的监管

  对申请使用中央财政和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补助奖励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条件审核立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对工程有关各方的招标投标和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督,按规定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和组织审计、绩效考评。对未按批准的内容与标准完成工程和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及时纠正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

  1、加快研究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突出重点,加快研发和推广一批对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材料、新技术。重点研究或推广产业化住宅的建筑结构体系、预制部品与施工技术,保温与防火功能好的自保温复合墙体技术,墙体屋面无机保温材料与施工技术,四腔或五腔塑钢窗型材生产应用技术,节能门窗暖边材料及应用技术,建筑物遮阳、太阳能应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中高温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电技术,施工降水帷幕隔水技术,高能效比地源、污水源、空气源热泵生产与应用技术,薄型预制地板采暖技术,光导管应用技术,集中供热住宅分户热计量技术,倒置式平屋面和种植屋面技术,新风微循环技术,植物纤维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大型并网逆变器和高效蓄能电池等太阳能光电设备技术,公共建筑智能化节能运行与综合管理技术,符合北京各区域自然条件与生活习惯的农民住宅设计技术。

  加快推广高性能节能门窗、low-E玻璃,LED光源,建筑遮阳制品,聚羧酸系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干混砂浆,混凝土再生骨料和脱硫石膏墙板,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

  2、强化建筑节能科技发展的促进机制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单位合作,组织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与应用攻关。推进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和首购,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快完善提高。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建筑节能科技研发和应用试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国内外技术交流的力度,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组织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标准化进程,促进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3、增强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

  鼓励建设工程节约建筑材料和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快建立循环利用型建筑材料的收集、运输、再加工、应用的产业链,降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抑制建筑材料资源需求的高速增长。与北京市周边地区加强协作,稳定供应北京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生产,解决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建筑材料供应缺口,保证北京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

  4、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

  充分发挥北京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部门智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政策研究、标准编制、科研攻关、策划咨询、设计施工、融资监理、检测认证、中介交易、能耗审计、节能运行等项目。争取“十二五”期间培育出一批净产值超亿元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培育出一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建筑节能专利技术的名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培育出一大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建筑节能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绿色建筑认证专家,使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产业成为我市的高端产业和软实力之一。

  (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媒体和展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典型案例、现场会体验等载体和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全社会宣传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国家和北京的建筑节能目标、意义,让各单位和公众知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义务;让公众自觉参与到建筑节能工作中来,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1、加强各区县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区县政府在统筹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产业调整、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并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业绩考核。

  2、加强市和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完善市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政策和具体工作上的配合与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3、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建筑能耗计量、监测体系和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和各区县的建筑节能发展指标体系和建筑业施工能耗指标体系,逐步实现建筑节能与施工节能的发展成果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

  进一步完善本市对各区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将建筑节能发展的量化指标纳入区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成为政府主要领导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

  1、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与区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完善和加强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节能运行的监督执法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机构、编制、经费,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推进能力和执法能力。

  2、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组织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专业培训。将建筑节能列入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内容,提高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和管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建筑节能工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

  开展建筑节能村官培训和农村工匠培训,培育农村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与管理队伍。

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

  附件:

“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

序号

建筑节能措施

“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

可实现节能量

1

新建建筑节能

新建民用建筑2亿平方米,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并再次提高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节约171.97万吨标准煤

2

拆除既有非节能建筑

拆除城镇非节能建筑1000万平米,拆除农村非节能建筑4000万平米,并重建为节能建筑

节约89.46万吨标准煤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30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节约60.6万吨标准煤

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采用浅层地热或污水源热泵采暖、制冷的民用建筑1800万平方米

14万吨标准煤

56.94万吨标准煤

太阳能光电一体化建筑100万平方米屋顶面积,4万千瓦光伏发电能力

2.97万吨标准煤

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面积11000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550万平方米

39.6万吨标准煤

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采暖的民用建筑16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4万平方米

0.37万吨标准煤

5

农村建筑节能

新建农民节能住宅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20万户

节约24万吨标准煤

6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

实行能耗定额和级差电价,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降低12%

节约97.06万吨标准煤

7

供热系统节能

供热资源整合、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调整供暖能源结构

节约99.1万吨标准煤

合计

599.13万吨标准煤

8

行为节能

20.87万吨标准煤

总计

620万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