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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天津提高民建保温防火技术要求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5〕522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 津 市 公 安 局 文件
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2)应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当沿水平方向连续交圈设置,其高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应与墙体保温材料同厚度,且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本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并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2012)的规定。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采用B1级外墙外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5)当建筑有凸出建筑主体的裙房且为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裙房的首层外墙外保温及屋面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即幕墙系统等),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当采用岩棉板(带)做保温材料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规定。 5.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填塞深度应大于或等于两倍的缝宽;变形缝的构造基层也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屋面板上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且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2014)中的规定。 三、公安消防、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原《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3〕2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建委 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1日 |